江西农业大学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农大党〔2019〕4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高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师,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二、职业行为负面清单范畴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散布有损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校园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利用网络从事违规活动,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发布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
6.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7.未经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并造成恶劣影响。
9.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10.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1.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12.通过科学技术的不当利用甚至反动利用,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生命以及社会良性发展,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13.在科研工作中,其本人或纵容指导学生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纂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15.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16.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
17.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8.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0.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理机制
(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各学院、各单位是教师职业违规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相关职能部门为复核办理单位。涉及需多个部门办理的案件,由人事处牵头。纪检督促相关单位依规处理。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取证情况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3.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对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本人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则组织听证。
4.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分意见,并根据学校党委、行政议事规则规定,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5.处分决定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述途径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复查并作出答复。
7.处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等负责执行。
8.处分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录入教师师德师风信用系统。
(二)教师职业违规行为“一票否决”制
1.对违反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实行“一票否决”。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源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省江西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2.教师同时是中共党员的,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除给予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3.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4.教师失范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1.教师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2.教师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教师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教师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备案。
5.教师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全省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江西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主体责任与问责机制
各学院、各单位是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教师职业行为教育、监督和考核职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教师职业行为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述职考核等内容。
教师出现职业行为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严肃整改。如反复出现职业行为失范问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并进行整改。各学院、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采取约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教师职业行为管理工作不到位;
2.教师职业违规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已作出的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违规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教师职业违规问题或因教师职业违规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