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音乐厅是音乐专业教学、科研和实训的主要场所,也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加强音乐厅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音乐厅由学院统一管理,具体由院办负责。学院所属各系部和组织因开展活动、教学、科研、专业实训等需要使用音乐厅的,应到院办办理使用手续,由院办主任审批(审批表见附件,下同)。音乐厅原则上不对外借用,但学校机关单位特别是代表学校组织活动的单位借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音乐厅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单位(部门)或组织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包括消防安全、财产安全和活动内容的安全责任。
三、利用音乐厅开展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违法违纪活动,不得使用音乐厅开展商业性活动。
四、音乐厅内的设备设施实行专人管理,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进入音乐厅人员要自觉爱护音乐厅的设施,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拆卸固定设施。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不得进入音乐厅控制室使用相关设备,不得擅自动用三角钢琴、灯光、音响、会议桌椅、隔音板、幕布等设备,损坏者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五、文明规范使用音乐厅。自觉维护音乐厅秩序和卫生,严禁携带宠物、食品、饮料等进入音乐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得使用双面胶、胶带、图钉、订书针等对墙面和地面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严禁在音乐厅内外张贴横幅、宣传品等任何难以清理的物品。
五、开展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音乐厅,音乐厅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严禁私接乱拉电源。活动期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须保持畅通,避免挤压或者踩踏事件发生。
六、活动结束后,使用者须及时打扫厅内外卫生,确保音乐厅的卫生整洁。检查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并恢复原位。离开前,关闭电源,确保室内安全。
七、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场内各项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等,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对音乐厅使用情况要做好登记、检查及上报。
八、如学校或学院临时需要使用,与前期使用安排发生冲突时,须服从院办协调安排。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