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gggl发布时间:2021-08-22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五)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向单位报告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加快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其中省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原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三)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合格的,其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正常调整。

(四)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五)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至原单位并由原单位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和原单位协商解决。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有关问题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17 号)有关规定办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六)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七)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八)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四)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上报本地上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新创业情况。

(三)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新创业的15天内,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