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gggl发布时间:2020-08-21浏览次数:9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赣农大发[2013]3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

第五条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收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务老师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教务老师向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学院相关领导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调查由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进行,并由院教务老师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建议)意见。

第八条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形成的调查报告或认定(建议)意见转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调查的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1、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视情况轻重给予推迟申请学位、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甚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院暂停或取消其指导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对学位申请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学校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成员名单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成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赣农大发[2013]31号),《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组长:宋秉斌 杨峰

副组长:李道和刘彩云

成员:孙尊章 陈洋庚 李辉婕 徐瑾 万绍芳